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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一方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,但未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

婚内一方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,但未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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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给别一方,双方签署了赠与协议,但没有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产变更登记。离婚时就该房产产权发生争议,虽然,《合同法》规定,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有关系人身关系的协议,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,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离婚协议是不同性质的,涉及房产所有权变更之条款为赠与性质,应适应《合同法》进行界定,根据《合同法》187条规定,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,应当办理在关手续。故此,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的,该房产依然未发生物权变动,依然属于原赠与方个人的财产。

但是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。所以,受赠与人在提起诉讼时的主张定位非常重要,诉讼请求中至少应该包括这样的内容:请求判令赠与方协助将房产进行变更登记。因为,在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,受赠与人取的是债的请求权。该请求权应及时在善意第三人之权利产生前主张,否则会发生在房产产权登记公示原则下,因善意第三人之权利优先保护而阻碍了自己物权的实现。